新版行政处罚告知笔录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。
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(2021年版)》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(2021年版)》已发行。一起来看看新版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》: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(2021年)第四十四条规定:
公安机关履行处罚前告知时除要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、要求听证等权利外,还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。这里的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”是指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拟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,如拟行政拘留xx日、罚款xxx元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:
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:
(一)较大数额罚款;
(二)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、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;
(三)降低资质等级、吊销许可证件;
(四)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;
(五)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公安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前,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,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。
在执法实践中,通常有三种选择:
第一种是“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”;
第二种是“在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以后”;
第三种是“经局领导审批(局务会研究)以后”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新增处罚前告知应告知行政处罚内容的要求,以及“不得因当事人陈述、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”要求,如采取第一种方案,即:在派出所提出处罚意见后、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前,由派出所民警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前告知,如派出所与审核部门处罚意见不一致,则可能会出现再次根据审核部门新处罚意见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,甚或违反“不得因当事人陈述、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”要求的情形。
所以,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效能、维护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考虑,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(2021年版)》一书建议:派出所在“在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以后”向当事人履行处罚前告知,避免出现多次进行处罚前告知、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。
笔者认为:如果个别案件重大、疑难、复杂,需要局务会议集体研究的,且研究结果可能与审核意见不一致的,可在“经局领导审批(局务会研究)以后”向当事人履行处罚前告知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:
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。
将原听证申请时限“三日”修改为“五日”。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“三日”听证申请时限因上述修改而不再适用。需要指出的是,此处的“五日”是工作日,不含法定节假日。
来源:独角法兽 法度笔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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